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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连庆律师点评案例
作者 汉中嘉盟律师 来源 汉中嘉盟律师 日期 2012/09/14 点击 3422                  

未成年小学生是否应当对同伴溺水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0647日上午,付家庙小学组织学生开完运动会后,临时决定下午全校放假半天,但未以任何形式通知学生家长。中午,该校三年级学生付某、曾某、关某、朗某相约玩耍,行至新修的变电所附近时,付某提议到褒惠渠游泳,曾某、关某、朗杰某三人因害怕水太深、太凉,均不赞成付某的提议,商量好一起到附近的树林乘凉。付某没有跟随其他三人去乘凉,独自脱衣跳到了水渠里游泳。曾某、关某、朗某三人听到付某喊“救命”后,一边呼喊救命,一边顺渠追赶被水冲走的付某。曾某的爷爷从附近赶到现场后,立即带着曾某回村里去通知付某的家人。最后,关某、朗某在离付某下水处一公里多远的支渠发现了付某,两人奋力将其救出,交给了闻讯赶来的付某的父亲。后经120急救,没能挽救付某的生命。

2006517日,付某的父母认为,付家庙小学临时放假,未及时通知学生家长,致使付某脱离家长监护发生了损害后果,学校应对该损害后果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曾某、关某、朗某在付某发生危险时,未及时施救且隐瞒真相,三人对于付某的死亡后果也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因三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将付家庙小学、曾某、关某、朗某等起诉至汉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两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53764.2元;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处理意见:

   审理中,法院分别给各方当事人做工作对受害人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受害人家属撤诉。

律师点评:

每年夏季,因未成年人擅自野外下河游泳而溺水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而每一个幼小生命的消逝,给其家庭都造成了巨大创伤。

就本案而言,虽然我非常同情付某的遭遇,但作为关某的代理人,我认为关某不应当对付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理由:

1、付某下水游泳,并不是受关某及其他人的怂恿,而是其擅自做出的行为,与关某等人无关;

2、从法律角度讲,未成年人没有见义勇为的义务,如果将这种救助义务强加给他们,这对未成年人本身是不公平的;

3、就本案事实而言,付某溺水后,关某等人立刻积极呼救,并告知了第一个赶到现场的曾某的爷爷,由曾某及其爷爷回村通知付某家人,关某、郎某主动沿水渠继续追赶,直到找到付某并将其救上岸。应当说,作为未成年人的关某和郎某已经尽到了对付某全力救助,虽然付某经抢救无效身亡,究其原因是其本身溺水时间过长导致的,跟其他三人并没有关系。

法官采信了三名未成年代理律师的观点,三个未成年人家属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每人给了付某家人1500元补偿金,学校也给其了3000元补偿金,后付某家人采纳了法官的建议,申请撤诉,此案就此了结。

                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 郭连庆律师

张某涉嫌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200691821时许,被告人张某同梁某、杨某、李某到汉台区劳动东路云河歌城二楼“朋友”包间唱歌、饮酒娱乐。19日凌晨两时许,被告人张某上厕所时,在歌城走廊内与同在云河歌城“千言万语”包间唱歌、饮酒过量后的受害人程某、孙某相遇,问张某是不是四川人。被告人张某因程、孙二人在前行走挡住了自己的去路,便用手拍了程某的肩膀,问程、孙二人是否喝多了酒。张某上完厕所后返回“朋友”包间,结账后准备离开时,程某、孙某闯入“朋友” 包间,质问张某为什么要拍其肩膀,遂与杨某发生争执,程某将杨某两次推倒在沙发上,梁某见状即同程某、孙某厮打。被告人张某随即拿起茶几上的水果刀,朝程某的身体刺了一刀,刺中程某腹部。后程某与张某进行厮打,张某持刀又朝程某身体乱戳数刀,程某被伤后即离开包间。随后,孙某又同张某相互厮打,张某又持刀朝孙某身体刺一刀,孙某被伤后跑出包间,张某追至走廊,又朝孙某身体连刺数刀,至孙某认错,方才住手逃离现场。程某、孙某被送至汉中市中心医院救治,程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凌晨3时许死亡;孙某经住院治疗15天出院。

2006920日,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061025日,经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27日,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执行逮捕。

法院判决:

2007429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张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律师点评:

此案的发生在当时影响极大,人们纷纷猜测张某是否会被判处死刑,而张某本人也在律师会见时问到了相同的问题。作为张某的辩护律师,我感到来自各方的压力。在多次会见中,我详细了解案件发生的每一个细节,阅卷时,又不放过每一个对于被告有利的情节,极尽可能客观还原案件的事实,然后多次与受害人家属进行沟通、交流,做必要的安抚工作,最终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意见。庭审中,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观点:1、被告张某的行为事出有因,受害人有重大过错;2、被告张某的行为存在防卫的性质;3、被告张某系刚出校门的大学毕业生,涉世未深,主观恶性不大。犯罪后,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其亲属给予受害人经济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故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因他人滋事而不能正确处理,对于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张某服判,未提出上诉。

                 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连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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