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一、案情简介
1968年罗某参加工作,1970年被某公司招工。1991年被政府主管部门任命为某公司总会计师,与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3年4月内退。2008年,某公司发文让罗某办理退休手续,但罗某拒绝办理,并要求某公司补齐、补发2003年5月至今在任期间的工资、奖金及津贴,并按企业入股资金年利率(10%)计付利息,共计9100元。
二、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罗某要求按其在任总会计之职补发工资、奖金等诉请,不是法院受案范围,并且罗某的诉请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故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罗某不服提起上诉,最后撤诉。
三、律师点评
1、根据《总会计师条例》规定,企业的总会计师应由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是企业行政领导成员。罗某曾任某公司总会计师,而在2003年某公司改制时未被继续提名任命,因此与某公司之间关于总会计师之职是否在任的争议,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2、罗某从2003年4月从某单位内退,并按内退标准领取了生活费,2008年5月已经汉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汉中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审查批准正式退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超过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