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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安律师点评案例
作者 汉中嘉盟律师 来源 汉中嘉盟律师 日期 2012/09/14 点击 3085                  

案件类别:民事。

基本案情:患者尉XX和其夫李XX同系XX县医院的退休职工,尉XX退休前系这家医院的药剂科主任,李XX退休前系这家医院的外科主任医师,李XX退休后被这家医院返聘为医生。200623日下午,尉XX在其夫李X当天不上班也不值班的情况下,没有挂号找任何大夫看病,也没有给医院交纳手术费的情况下,通过与手术室护士是同医院的同事关系,借用XX医院的手术室由其夫李XX为尉XX作了大腿根部包块切除手术,术后李XX将切取的尉XX的包块组织送本院病理科找到病理科医生魏XX让给其做病理检验,魏XX在尉、李夫妇没有按医院规定交纳病理检验费的情况下,给做了病理检验,并出具了XX医院病理检验报告单,诊断为“符合慢性淋巴结炎”,并口头建议患者到上级医院去进一步检查确诊。同年34月间,李X才从XX医院病理科将其妻尉XX的病理切片借出找到汉中市上一家医院的病理专家会诊,专家会诊后认为单凭腹股沟淋巴结难以做出病理诊断,建议其到西安大医院去做进一步检查并做病理免疫组化检验。但李、尉夫妇没有听从专家建议,没有到西安大医院去做进一步的检查和病理免疫组化检验。尉XX就直接到新加坡探亲去了,尉XX在新加坡探亲期间病情恶化后,就于200611月份返回国内到西安解放军西京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B细胞淋巴瘤。李X随将XX县医院的尉XX的病理切片送到西京会诊,西京医院会诊后出具的病理会诊诊断为:(左腹股沟)形态及免疫组化支持B细胞淋巴瘤。尉XX住院花医疗费40多万元,保险公司报销了1万多元,XX县医院因当年没有给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给报销了部分医疗费,其中有应报销的3万多元医疗费尉XX没有到医院去报销,第二年医院 给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报销了部分医疗费。随后尉XX,以XX县医院给其病理诊断错误,造成其延误诊治十余月、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为由,向汉中市医学会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受理后,经调查认为,尉XXXX县医院就诊过程中未与该院直接发生医患间事实存在的合同关系,属尉XX之夫李X的个人行为,应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做出不符合鉴定主体资格终止鉴定的决定。20087月尉XX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XX县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受理后,根据XX县医院的申请将尉XX之夫李XX和病理科大夫魏XX追加为被告人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尉XX死亡,法院通知尉XX之子李XX作为原告参加了诉讼。

法院判决认为,患者应当按规定程序到医院进行治疗。尉XX患病未遵循正常程序求医,其丈夫李X在没有挂号、交费、院方没有签发手术通知单的情况下,私自利用医院设备为其妻手术,并由魏XX进行检验,应属个人行为,故尉xxXX县医院不构成医患关系。同时,被告魏XX给尉XX所进行的病理诊断只是一种病检意见,是治疗疾病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大夫应根据患者临床表现结合判断。XX县医院及魏XX对其病检本身不应承担责任;而被告李X的手术也没有发生事故,对其手术本身也不应承担责任。尉XX的死亡原因应当属于自身病变及自己未予足够重视及时诊治所致,各被告对此不存在医疗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责任。但XX县医院有管理不善之责,且自愿给付原告部分费用,可酌情确定由被告XX县医院一次性给予原告经济补偿60000元。此外,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张文安律师点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等诊治医疗费票据,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等是认定患者与医院存在医患关系的重要依据。本案尉XX和其夫李XX作为医务人员,不遵守医院规定,利用工作便利及与医务人员的同事关系,不挂号不交费,私自进行手术和检查,最后被医学会和法院都认定同医院不存在医患关系,被法院判决败诉。这一案例警示广大患者到医院诊治疾病时,一定要按医院的规定诊治,不要贪图省钱找亲戚朋友私自检查诊治,否则受到医疗损害时难以维护合法权益。也警示医务人员一定要遵守医院的规定,不要私自给亲戚朋友免费检查诊治疾病,否则不仅给医院惹官司,也给本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案件类别:刑事。

基本案情:被告人罗XX和被告人张XX二人同在汉中一家工程机械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培训学习挖掘机驾驶技术时相识。2011810日二被告培训结束后,同时被培训学校推荐到四川省南江县一建筑工地开挖掘机,二人到四川南江试工后,老板认为二人驾驶技术差,都没有被雇用。811日二被告人返回汉中,812日二被告人相约在南郑县周家坪找工作没有找到后,被告人罗XX提出“我们每人交了几千元钱没有学到技术,学校招生时给我们说给安排工作,安排的也不好,学校是在骗人, 我们到学校去搞破坏报复”,被告人张XX表示同意。1218时许,二被告人骑摩托车到南郑县濂水桥附近的河滩上捡了些沙子用雪糕袋装好,21时许,二被告人骑摩托车来到工程机械职业培训学校训练场,由被告人张XX将事先准备好的沙子放入该校现代150LC---7型挖掘机烟囱内,后被告人罗XX认为往烟囱内放沙子不能将挖掘机破坏,遂提出往挖掘机发动机内放沙子破坏挖掘机,被告人张XX表示同意并上到挖掘机上,用摩托车钥匙将挖掘机发动机盖子打开,被告人罗XX在挖掘机旁地上捡了些沙子递给被告人张XX,被告人张XX放进了挖掘机发动机内,二被告离开现场。8148时许,工程机械职业培训学校教练发动挖掘机后,挖掘机当场损坏,经检查发现是人为往发动机内放沙子破坏所致,学校向公安机关报了案。815日被告张XX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于当日抓获了被告罗XX。本案经南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挖掘机修复价值为38000元。经协商被告人罗XX和被告张XX分别赔偿了工程机械职业培训学校修理费和租赁挖掘机用于教学的租金损失费25000元和19000元。南郑县人民检察院以二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罗XX和张XX,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认为被告罗X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张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归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本案的同案犯罗XX,构成立功,同时鉴于张XX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故对被告人张XX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罗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被告人张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张文安律师点评:二被告人一方面法律意识差,另一方面对于在培训学校短期的技术培训只能学到最基本的技能,只有经过一定时期的实践经验积累才能掌握技术,以及国家自谋职业,双向选择,实行合同制的用工制度不能正确对待。当二被告人没有被培训学校推荐的单位雇佣后,就认为是培训学校对他们进行了欺诈,故意毁坏培训学校的财物进行报复。不仅使自己走上了犯罪道路,也给家庭造成很大经济损失。二被告人犯罪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真诚悔过,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获得了法院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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