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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律师的三重人生境界
作者 10 来源 10 日期 2010/12/21 点击 3010                  

浅析律师的三重人生境界

律师职业通常被认可的定义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这种职业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渐的被社会所接受和认可,并且无可质疑的成为法治社会的中坚力量。当我们的社会迈向和谐社会之时,重新定义和阐释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的人生境界,对于律师群体在灵魂深处寻找到律师生涯的精神家园,确立奋斗目标来说,应该是十分必要的。
一、律师境界的内涵
关于境界的一般人文涵义,哲学家冯友兰在《新原人》一书认为,人与其他动物的不同,在于人做某事时,他了解他在做什么,并且自觉地在做。正是这种觉解,使他正在做的事对于他有了意义。他做各种事有各种意义,各种意义合成一个整体,就构成他的人生境界,依据认识层次的不同人生有四重境界。文学家王国维引用了三句有名的词句做过十分形象的概括,即:第一重境界是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第二重境界是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第三重境界是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关于境界,佛家还有七境界之说。总括起来说,境界就是人对于人生和世事的不同层次的认识,境界应该包含两层含义,首先是自己内心主观感悟,其次是与主观感悟一致的外在行为。据此,作者窃以为,境界是主体对自己的一种认识和追求,而不是一种外在的评标价准,所谓律师境界应该是指律师通过律师之道而对律师职业、人生和社会的感悟及其行动的不同层次。
冯友兰、王国维等前辈所界定的人生境界自然适用于所有的人和行业,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借鉴前辈确立的境界内涵,来探讨律师这一具体行业的境界内涵。与其他职业相比,律师的价值就在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为社会提供服务,因此在大多数时候,律师所面对的都是已经发生的矛盾(诉讼业务)或者可能发生的矛盾(非诉讼业务),他们整天都生活在“矛盾”之中,在一定程度上,他们可能是接触社会的阴暗面较多的群体;从处置鸡毛蒜皮的口角纷争到化解生命、钱财的旦夕之危,这样一个随时随地充满激情、激荡智慧的职业,如果没有一定的境界标准,这个职业中的人们就会像失去航标的孤舟,深深地迷失在人欲物欲的太平洋。
二、律师境界的三个层次
依据冯友兰、王国维二老对人生境界的分析,一个人境界的形成,并不是一个自发的过程,而是一个自觉的过程,所以,笔者认为律师人生境界必须是律师的职业经历和主观思考结合的产物,缺乏经历的思考顶多只能称为“思辨”,没有分析和思考的经历顶多也只能算是“经验”,只有将“思辨”和“经验”结合并有付诸现实的行动,才称得上境界。
1、第一重:急匆匆,只为妻儿衣食忙
毋庸讳言,律师作为一种职业,自然要有满足人的最基本需求的功能,简单来说,律师首先要能养家糊口。初入律师之道,有哪一位当事人能把自家的身家性命托付给一个初出茅庐的新人,即便你是一个金镶玉,也还得待社会慢慢认识的过程。对于律师而言,社会关系是第一生产力,此言不虚。所谓社会关系是律师的第一生产力,这一命题的正确解读应该是说,因为有了各种各样的朋友、同事、邻居、老乡等等社会关系,人们才会了解和信任你,然后才会把案件托付给你,这样,律师不仅有了收入,更重要的是有了能够让社会了解你的办案能力和水平的案件,然后再带来新的案件。当事人绝不会因为你是一个律师,人们就会天然的像相信人民警察一样的信任你,而信任恰恰是当事人选择律师的第一要素。
无论你把律师行业看的多么的神圣和高尚,律师和其他行业中的人一样,首先表现为一个社会中的自然人,按照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他们都有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所不同的只是各自谋生的专业技能不同罢了。因此,律师和所有的普通的自然人一样,他们首先面临的是如何在这个社会中谋求自己和家人基本的生存条件,在这个问题上,律师职业并不天然的具有比其他职业有更优越的条件。
处于在这一层次的律师,他们的人生境界大致可以这样概括:急匆匆,只为妻儿衣食忙。由于生存是压倒一切的问题,所以,在其内心,已经无暇顾及公平正义、法律理想及人间正道等距离生存较远的问题。他们或敬业、或勤业甚至可以乐业,积极工作,小心谨慎的为人处事,像一只勤劳的松鼠,在努力寻找食物的同时,一边小心翼翼的观察周边环境避免伤害,一边不忘伺机寻求着更大的发展空间。
将这一层次境界表述为“急匆匆,只为妻儿衣食忙”,其实更多的只是一个状态的客观描述,并不涉及善恶评价,因为所有初入职业道场的人,不分行业,都是一样,任何评论都不应去苛责这样一种状况。但是必须指出的是,能否走出第一层次,取决于个人素质、法律素养、社会交往、办案能力和水平、司法环境以及运气等多种因素,由于所需要的条件太多,不是每个人都有条件和可能达到,所以,绝大多数律师处于这样一个人生境界,并非不正常。
2、第二重:喜忙忙,不知何处是故乡
当生存已经不再是主要矛盾的时候,一定是把案件来源解决的时候,面对慕名而来的当事人,面对不管是标的还是争议或者是影响都越来越大的案件,对于律师而言,听到当事人一声声“大律师”的称呼等等溢美之词,这一切使得律师在精神上得到极大的满足,自然是“喜上眉梢”,更不用说经济上的“窃喜”;紧接着,就是无穷无尽的“忙”,或许是今天北京,明天上海,或者上午开庭,下午谈判,或者是晚上应酬,周末出游,日复一日,年复一年,身心愉快,心无旁骛。依据冯友兰先生的观点,“一个人可能意识到他自己,为自己而做各种事。……他可以做些事,其后果有利于他人,其动机则是利己的。”据此,当律师为自己而做各种事的时候,作为独善其身的一种选择,绝对无可厚非,这样的结果,是律师执业能力和水平的肯定,是自己多年来在法律方面投资的回报,是自己数年潜心修炼法律修养的自然结果。
为什么说第二层次在“喜忙忙”之后,又“不知何处是故乡” ?因为他们只关注自己,只是独善其身,忘记了律师职业所背负的天地正义,忘记了“富则兼济天下”的古训,身为守护天下正义的“法曹”之一,天下大义才是律师的故乡,才是我们的精神家园。正如作家王小波在《我的精神家园》中说的那样:“当时我是年轻人,觉得能洁身自好,不去害别人就可以了。现在我是中年人──一个社会里,中年人要负很重的责任:要对社会负责,要对年轻人负责,不能只顾自己,……。”无论是作家,还是律师,不管从事的是那一种职业,如果没有一个让自己精神宁静下来的家园,无论占有多少财富,也只能算是一个人世间的匆匆过客。所以,对于达到冯友兰先生称之为“功利境界”的律师的人生,归为第二重律师人生境界
3、第三重:情真真,为谁辛苦为谁忙
哲学家冯友兰在《新原人》一书中,认为人的最高境界是天地境界,他说“一个人可能了解到超乎社会整体之上,还有一个更大的整体,即宇宙。他不仅是社会的一员,同时还是宇宙的一员。他是社会组织的公民,同时还是孟子所说的“天民”。有这种觉解,他就为宇宙的利益而做各种事。他了解他所做的事的意义,自觉他正在做他所做的事。这种觉解为他构成了最高的人生境界,就是我所说的天地境界。”也就达到了人生的最高境界。
我国著名的法学家江平先生说“律师兴,法治兴,法治兴,国家兴”,通过律师实现法治,通过法治振兴国家,按照冯友兰先生的逻辑,如果律师能够觉解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法治的利益,了解律师所做的事于国家振兴的意义,象虔诚的教士信守圣典一样,信守法条和正义,心怀天下大义,时时处处自觉到自己的一言一行均与构建和谐社会息息相关,为和谐社会的利益而做各种事,在和谐社会的视野下,律师的第三层次,也就是最高境界,应该是真情实意地为创造和谐社会辛苦和奔忙。
三、律师人生境界之路
1、一次不慎的举动,将使我们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
境界是一种人生修养,就像佛门弟子在修炼中必须克服种种魔障,才能有所成就一样,律师人生也必须克服诸多魔障方能使自己的人生达到境界。在诸多的魔障中,最可能让律师人生陷入万劫不复的应该是违法违纪办案,这种办案方法犹如吸毒,初次难受,再次习惯,久而久之便乐此不疲,此中利益犹如一叶障目,不见境界这一泰山。违法违纪办案的律师是没有境界可言的,境界是一种内心修养,虚假的繁荣只能欺骗别人,无法欺骗自己。原因在于,律师办案的法律、纪律以及职业道德,不仅仅是对律师外部行为的控制和约束,从律师境界的角度来看,这些规范还包涵了律师做为人的最低要求和律师的人格尊严,突破这些规范其实就是让渡了自己的人格尊严,这手段已经无异于乞丐和妓女,他们已经将上天赋予他们作为人的基本因素放弃或者让渡出去,没有资格谈论只有人才会追求的境界;无论是基于生存的恐慌或者对物欲生活的过度追求而违法违纪办案,都与我们谈论的境界格格不入,就像有人修炼成仙,而有人却成魔一样。
2、境界是一以贯之的行为和思想,不是一、二次善举就可达成的
  无论哪一种职业或者人生境界绝对不会自然形成,而且境界的层次自然是有高低之别的,当然也就是不可逾越的,但是最容易引起的误解是,如果我们在案源上和经济上达不到第二层的要求,是不是就不可能或者不能心怀天下大义,从而就不能追求律师的最高境界了?显然不是。案源多少或者经济上是否富足,原本就是一个主观标准,就像美国著名的律师丹诺,在他逝世的时候美国《基督教世纪》报这样评论他:“它对人类有深切的关怀;他同情他们,他最同情那些最需要解除痛楚苦恼的人。他要他们能自由的思想、工作,并且以人们可能享受到的愉悦,过完他们的一生。”在得到如此高度评价的同时,丹诺却是家徒四壁,但是他经济上的窘况丝毫不会妨碍我们说,丹诺已经达到了作为律师的最高境界。
然而,在和平年代,在创建和谐社会的今天,经济问题确是达成和提升律师境界的难题,它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限制着律师人生境界的提升;从主观上来说,如果案源或者经济上存在问题,也就意味着,人的第一需求没有解决,无论如何在思想上是很难再去考虑别的问题;从客观上说,如果案源或者经济上存在问题,那么也就意味着,你的个人素质或者法律素养或者社会交往或者办案能力和水平中,某个方面出现了问题,这就使你提升境界受到限制。所以,当我们还在第一重苦苦挣扎的时候,不必妄想第二重或者第三重。因为境界是一以贯之的,是恒定的,偶尔一、二件善举可能表明我们的追求的层次,但是一、二件善举不可能提升我们的层次。
结语 经济是现实问题,而境界是理想问题,两者各自独立却又相互纠缠,这也许就是法律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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