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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灵与肉”的挣扎中坚守做人的尊严 守护正义
作者 8 来源 8 日期 2010/12/21 点击 3132                  

在“灵与肉”的挣扎中坚守做人的尊严 守护正义

在“灵与肉”的挣扎中坚守做人的尊严 守护正义
                       ——论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 杨冶文
从北京的“法官打律师”到昆明的“法官拷律师”事件中那被冤屈律师发出的愤怒的呼喊,从吉林高级法院、武汉中院、安徽阜阳中级法院到深圳中级法院的法官受贿“窝案”中闪现的少数律师鬼魅身影,从杨金柱律师与吉林高院张文显院长的“决斗”,不仅仅让我们看到现阶段我国律师生存之艰险,更让人倍感对律师和法官这一“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进行辨析的必要。
一、律师与法官关系的现状分析
    归纳起来,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有三大类型:一是平等关系;二是斗争关系;三是相互利用关系。
1平等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法官和律师心无旁骛,各自认真履行着自己职责,一心只做他们应该做的事情。对于律师来说,为了获得于自己一方有利的判决,自然会千方百计的寻求支持己方的证据和法律,会用放大镜甚至显微镜去发现对方的证据的瑕疵,律师们相信只有事实和法律才是说服法官唯一的工具。对于法官来说,案件由于有了律师的参与,他(她)会从代理律师针锋相对的质证和辩论中发现真相,当双方律师都尽职尽责的时候,法官的工作其实就变得十分轻松了,法官们能够轻易的找到最合适的法律,最终达成正义。在这种关系中的法官和律师的工作是轻松和愉快的,律师和法官的关系是十分的单纯和简单,律师只需做好自己份内的事,在法庭上充分阐明己方观点、尽情批驳对方观点就行了,律师不必和法官有什么特别的关系。
2、斗争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对于律师来说,只是一味的强调于自己一方有利的理由,单方面追求自己一方的利益,并认为法官要么是水平差、要么是已经被对一方收买,基本上是天然的不信任法官。对于法官来说,认为律师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角色,要么是瞒天过海、挑词架讼、无病呻吟,要么是夸夸其谈、夸大其词、得理不饶人。在这种氛围中,律师不得不搞十面埋伏,试图从事实和法律上形成包围圈,让法官无处可逃,只能得出一个于自己一方有利的结论;而法官来说,则是要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只想怎样把双方当事人“摆平”,不仅“案结”,而且“事了”,但是由于有了律师的参与,往往会增加办案的难度,面对只是强调自己一方利益、不配合法院工作的律师,只能“横眉冷对”甚至利用职权处处设置一些“合法”或者“不合法”的障碍,试图迫使律师能够就范。在这种关系中,律师很“累”,法官很“烦”。
3、相互利用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法官不再是法官,律师不再是律师,他们都变成了“商人”,案件则变成了一桩“”生意,判决成了“交易”的结果,于是,法律和事实远离人们而去,成了一种纯粹的“装饰”。 现实中发生的吉林高级法院、武汉中院、阜阳中级法院到深圳中级法院的法官受贿“窝案”就是最好的例证。
二、上述三种关系产生的现实条件分析
从统计学角度来说,在缺乏有效统计数据的前提下,我们说哪种关系是多数、是主流,哪种关系是少数、是个别,都是不可靠的。但是,在事实上我们永远不可能得到上述三种关系在现实中的统计数据和比例,因此,只能对产生上述关系的现实条件进行分析。
1、社会对律师价值的需求。
“你能不能请法官出来…?”这已经成了当事人检验律师水平的试金石,大多数律师都被这一问题拷问过,对于当事人来说,请法官的层次就是律师的这块试金石的“成色”,如果能把院长请出来,肯定就是一块“金砖”,也就成了当事人心中的“大律师”。其实,当律师被这一直接否定自身价值的问题拷问时,心情是极其复杂而难言的。如果肯定的回答,律师就否定了自己用法律知识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价值所在,而将自己降格为“掮客”,但是如果是否定回答,其结果肯定是当事人迅速离去。
 2、司法制度
对于律师来说,当事人是非常现实的衣食父母,而胜诉的欲望主宰着每一位当事人,而胜诉的结果又会不断的给律师带来新的业务。如果没有胜诉的结果,无论你有多么高深的法学修养,无论你是如何的殚精竭虑、苦心孤诣、彻夜不眠,其社会效果页是极其有限的。因此,胜诉的结果在主宰当事人的同时,主宰着律师。于是,主宰案件胜诉结果的人自然就成了律师的主宰。法官和律师是司法制度的中不可缺少的部分,这是决定两者关系必须要考虑的因素。
3、法律修养
包括法律知识的掌握和法律素养,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法律信仰。法律知识和素养能够为法官和律师在案件处理上给予技术上的支持,而信仰的有无为法官和律师提供的是最基本的价值选择,也是法官和律师“上天堂”还是“下地狱”的标准。
4、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当案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况时,当案件处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法官个人对律师的偏好就成了案件胜负的决定性的因素。判案法官个人对律师的偏好对当事人有着决定性的意义,如果一个法官对一个律师表示出蔑视,那么这位律师必定会从案件中出局,如果整个法官群体对某律师表示否定,其实就是对该律师的封杀,该律师的路也就走到了尽头。
5、个人修养
个人的性格、爱好、道德修养以及人文修养等毫无疑问会对其职业带来多方面的积极或者消极的影响。
三、与法官建立平等关系的途径
律师不仅仅是一个事业,它首先是一个养家糊口的职业,律师职业的特点决定了律师的生活不会平静。律师作为自然人免不了生存的压力,在执业中常常会面对流俗的诱惑和权势的淫威,是坚守做人的尊严守护正义,还是媚流俗、畏权势的堕落下去,是做律师必须做出的选择。
建立律师和法官的平等关系是每个律师的梦想和追求,而那些不问青红皂白与法官的斗争的律师也为我们所不采,而与法官狼狈为奸相互利用的关系,更为我们所不齿。作为职业律师,每个人都为此付出了极高的成本,从内心深处来说,没有任何一个律师愿意为了某一个案件而出卖自己的人格和尊严,去换取案件的胜诉。相信那些因为行贿法官而被吊销执照的律师,他们也曾经是一名法律的卑微朝圣者,也曾用心去感受法的脉动与心率,去探寻过法的精神与真谛,但是,他们最终堕落了,他们香车宝马、高堂华舍、与法官出入豪华场所,过着自己丝毫也不快乐的醉生梦死的生活。他们以其最终的结局告诉了我们,如果我们心中无法律信仰,在行动上媚流俗、畏权势,也许可能会使我们在物质上富足,但最终葬送和毁灭的却是我们的人格尊严和职业尊严,在物质的辉煌和繁荣后面,其实一无所有。
尽管现实有着许多的因素,譬如多元化的代理人模式、残酷的律师生存环境和竞争环境以及我国根深蒂固的人情化社会,使得现阶段要建立律师和法官的平等关系变得十分的不容易,但是我们必须坚守作为法律人的根本——尊重事实,信仰法律。坚守住这两点,也就是坚守住了我们作为人的基本尊严,尽到守护了正义的责任。
1、尊重事实。是否尊重事实,关乎每一个人的基本诚信的道德底线,我们每个人的道德底线加起来即构成了社会的道德底线。而尊重事实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前提条件,而“社会公平是一个国家公民和平相处的政治底线”[1],所以尊重事实绝非仅仅是一个法律素养问题,它既构成社会的道德底线,又是政治底线,律师有责任担当起维护一个社会道德和政治底线的责任。律师所要面对的事实,常常关涉案件事实,轻者危及财产权益,重者危及的是自由和生命。因此,律师通过对事实的尊重,体现的不仅仅是一种法律专业上的责任,而且更重要的是体现了是社会的良心,显现的是社会的诚信底线。如果律师在职业中能够向社会传达“尊重事实”是一种不可挑战的信念和不得轻慢的原则,对社会而言,律师就担当起了社会良心的捍卫者的责任,对律师而言,则会赢得社会的敬重和当事人的尊重。
2、信仰法律。在一般意义上,信仰是人内心秉持的精神规范,是心灵的寄托,信仰法律应该是所有法律人的精神家园,当我们选择律师作为职业,也就应该将法律作为信仰,法律就是我们心中神圣的殿堂,我们就是她虔诚的朝圣者,这种选择将使我们短暂人生有了永恒的意义,获得作为人的尊严。检验律师是否信仰法律的标准有两个,一是在内心是否崇敬法律、是否将法律作为最高准则,二是是否勇于为法律尊严而与侵犯法律尊严的言行作斗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既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也是公众安居乐业的最基本的要件。而良好的法律环境的形成除了需要良法以外,还需要有一群有法律信仰的人同侵犯法律尊严行为作不懈的斗争,方能长久。
四、律师应该勇敢的担当起知耻守荣的社会责任
对于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许多国家行为规定得非常严格。我国关于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律师法》、《法官法》及有关的规章和规定之中。近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全文一共用了25不得13应当来详细规定律师和法官的行为,这些规章和规定体现的是为了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审判公开、公正,维护法官与律师的形象而规定的禁止性的法律关系。这些外部的强制性行为规范,对于打造一个公平竞争的法律服务市场,维护司法公正,是不可或缺。但是对于律师来说,我们尊重法律,遵守职业操守,绝不是因为我们惧怕法律的惩罚,而是我们内心确认它是善法,是我们得以平静且幸福生活的根本所在,是我们快乐工作的所在。道德的约束是人生行为的最基本的自我约束,是一个人和一个社会自我保护的最重要的免疫力量,也是社会秩序的第一道维护防线,如果这一种免疫力经常处于低下的状态,如果这一道防线经常被突破,需要经常的动用规章制度甚至是法律法规来进行干预,法律再多,法制健全,法律再严,严刑峻法,也将是防不胜防,
法律往往被人们认为是社会一个公正的底线,法律,这两个字一般情况下是不可分的,在法的后面加一个官字,就是法官,在律的后面加一个师字就是律师。法官和律师往往被认为是维护底线的人,他们之间如何对待对方既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标志,也是司法公正能否得以实现的关键因素。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律师行贿,法官受贿”现象,其实质就是歪曲事实、玩弄法律,就是见利忘义,就是不知耻。何为知识?知羞知耻为真知,为最知。知荣守辱,最重要的是知耻而戒耻,不敢越雷池一步,惟有知羞知耻,才能明白人生最重要的道理,才能维护一个人起码的尊严,树立一个人应有的形象,才能守住道德的底线,才可以保证一生清白无愧;没有了耻辱感也就失去了道德感,没有了道德感人势必会失去尊严,社会势必失去秩序。我国古训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雨果在《悲惨世界》中的总结很有代表性,“做一个圣人,那是特殊情形;做一个正直的人,那却是为人的常轨。”西方圣贤康德说“人是目的,不只是手段”。律师应该勇敢的担当起知耻守荣的社会责任。
处于转型社会环境下的中国律师,无时无刻不在经历着“灵与肉”的折磨,一面是心中对正义的追求和做人的尊严,另一面是现实生存的压力,它们就像是石磨上的两块石头,而律师就是中间被碾压的稻谷,在“灵与肉”的挣扎中坚守做人的尊严,守护正义。当职业律师面对各种诱惑应该牢记“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当某一天我们在仰望星空,用道德的天平上审视自己时,我们能够骄傲和肯定的说:我是律师,虽然穷,但我良知尚存。


[1] 美国当代哲学家和伦理学家约翰 罗尔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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