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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律师职业精神的内涵
时间:2010/12/21  |  浏览:3644

浅谈律师职业精神的内涵

浅谈律师职业精神的内涵
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张麦昌
从1980年代至今,律师制度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就律师数量而言,已达13万之多,具备了相当规模。但是律师职业群体仍存在诸多问题。律师职业缺乏良好的声誉和感召力,社会对律师的形象也是否定多于肯定,影视作品的律师基本都是"坏人"。许多律师以挣饯为唯一目的,只当律师是一种谋生营生;律师职业也不能为律师们提供奋斗的精神动力。2007年宝鸡白姓律师自杀曾经引起了对律师精神状态的关注。时过境迁,声音淡去,问题仍在。律师群体尚缺乏一种共同体的意识,象个体户一样的单打独斗还是基本的作业模式。这种种令人沮丧的现状,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律师职业的文化积累和精神品质尚不能与律师职业的发展要求相适应。那么,在走向法治的社会转型时期,日益壮大的律师职业群体应该具有什么样的精神品格呢?
一、信仰层次的正义追求
法律是一种规则体系,同时亦为一种意义体系。千百万条法律规则,如果没有信仰作为支撑,就不过是无生命的"纸上的法"。"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的名言至今听来掷地有声。信仰者何?"信仰是主体基于社会生活的经验和情感体验而产生的对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一种主观把握方式,由于对信仰对象的极度信任、依赖、尊敬,从而获得一种归属感和心灵的安宁与满足"。由此而言,信仰是精神世界中最重要的部分。法律信仰不仅是律师工作的观念指南,而且是其内心安宁与快乐的源泉。但对于中国律师来说,对法律的信仰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一种"应然"状态。
中国律师经常会被当事人询问这样一个问题:你在法院有没有关系?这真是一个带有悸论性质的问题。委托人来找律师是寻求法律帮助的,但在这样的问题背后,却是对律师价值的否定,他们并不相信法律和律师,真正相信的,还是权力。这种问题对于那些重视专业发展的律师,心灵肯定会受到很大的冲击。他会自问,我还需要钻研法律吗还要坚信法律吗?这是当今中国律师面临的困境,也是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困境。
但是身为律师,除了坚持和坚信法律,并无其它选择。旧为这是发展和壮大律师职业的必由之路。那么,如何才能建立法律信仰呢?
从法治文明的历史长河中汲取精神资源。法治文明是西方法律传统演化的结果。"在西方国家,法律是如何获得高贵地位的?为什么古罗马儿乎所有的贵族都认为研究法律是自己的责任?为什么法律职业为贵族所垄断?中国律师要建立法律信仰,绝不能把自己当成一个法律工匠,局限于法律条文和诉讼事务中。有时也需要抽些时间,到法律历史的深处去,了解法治文明发生和发展的过程,了解这种制度运行的过程,了解这种文明背后的意义之网,从而吸取其宝贵的精神养分来丰富我们的精神世界。
从法律理论申吸取精神营养。除了从历史传统申吸收精神养料外,律师还应提高自己对法律的理性认知。信仰有两类,一种是消极的信仰,这是在对客观世界的无知、恐惧和失望状态下产生的信仰,比如原始人对鬼神的信仰。另一种信仰建立在人类对客观存在的理性认知基础上,并进而对现世的和未来的事业产生一种神圣感、庄严感和归属感,这种信仰是理性、情感和意志的高度统一。律师要建立的信仰正是这种建立在理性认知基础上的信仰。为了达成这样的理性认知,律师应当多研究一些法律理论,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研读法律理论,这不但是提升自己的精神境界的必由之路,也是提高自己业务能力的必要途径。,
需要明确的是,对法律的信仰不等于对规则的信仰。律师工作经常会遇到法律规定不合理的现象。此时,律师应当如何面对?一种观点是,对于现存有效的规则,必须严格执行。对法律的修改,是立法机关的事情。法律人必须"不多不少"地执行法律。这一认识即"严格规则主义"。另一种观点是,法律是一种实践理性,法律的含义具有开放性,而不是固定和僵化的。法律人应当运用实践埋性,运用法律智慧,使问题的解决既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不损害法律的确定性。严格规则主义实际上是放弃思考的"法律售货机",并不符合法律的精神。显然,后一种观点更有价值。故此,律师的信仰并非对于规则的信仰,而是对法律精神的信仰。富勒说;"法律是使人类的行为受规则约束的事业"。法律离不开规则,但并不是规则的总和,而是一种事业,一种需要所有法律人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事业。
在中国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法律信仰的培育是一个全局性的问题。律师对于法的信仰,对于社会公众,具有示范的意义。修订后的《律师法》将"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作为律师职业的使命和价值取向,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这一目标应当成为中国律师精神世界的基本内容。
二、思维层次的理性精神 、
律师的思维方式是独特的,法学院的目标经常被概括为一句话,那就是教会学生"thinklikealawyer"(象律师一样思考)。律师是如何思考的?那就是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埋的论证,解释和适用法律。对此稍作分析可见,律师的思维方式强调逻辑以求法律的确定性,强调正确的价值取向以求法律的公平、正义,强调论证过程以求使人心服。律师思维方式重点在于说理,其实质是埋性精神。这一特点正是我们这个时代极其需要的。
理性的辩论更有助于发现事实真相,发现法律的真义。律师代理一方,固然可能带有偏见,但客观效果却更容易接近真理。英国著名法官戴维林有一个关于律师辩论价值的著名比喻:两个带有偏见的寻找者从田地的两端开始寻找,他们漏掉的东西要比一个公正元私的寻找者从地中间开始寻找所漏掉的东西少得多。这正是这一制度设计的埋论基础。另外,理性的论辩与民主制度具有一种天然联系。保证各方的发言权,互相说服,而非。“打服",亦非“压服",民主的特点也很明显。贺卫方先生曾经指出,演讲与辩论乃是民主政治得以运行的重要技术条件。因此,民主法治旗下,优秀律师层出不穷。法庭上旁征博引、纵横驰骋的律师成为艺术家着力描画的对象,正是因为这一形象具有激动人心的魁力。
但是,中国文化传统中的辩论高手却从来没有地位。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起,专制思维占据支配地位。权力最高者也是思想最高明者,思想实际成了权力的附庸和点缀。意识形态上的大一统格局扼杀了多种价值存在的可能。善辩者是不讨人喜欢的,孔子日:"巧言令色,鲜矣仁"。而君子"呐于言而敏于行"。今天,我们虽然开始了法治建设之路,但是我们这个社会还没有学会如何对待不同意见。当巩献田教授对物权法提出不同意见时,很多人便应之以恶毒的咒骂,当钟南山对"废除收容审查制度"表达不同意见时,他遭到的也是谩骂。这种谩骂有的还来自于高级知识分子。其申蕴含的专制思维特别需要理性论辩的洗礼。伏尔泰说过一句非常有名的话:"我坚决反对你的观点,但是我也坚决捍卫你反对我的权利"。这句话正是律师法庭辩论的写照,正是律师所追求的境界。这种境界内含的精神意蕴与现代法治社会对埋性的要求正相吻合·。
律师论辩申的理性精神对于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有些地区政府让律师介人涉诉上访、涉及面广的疑难案件的处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也有些官员认为律师的参与会使问题复杂化,律师会给政府"填乱",希望用"捂"的方法解决问题,这显然也是一种专制思维,其结果也只会使政府更加被动。法律正是一种社会稳定力量,法律人的工作目的正是追求理性和有序的人世生活。"枪炮作响,法律无声",革命时期根本不需要法律,当然也就不需要律师职业。美国大法官沃伦说:法律职业主义(Professionalism)的工作,正是一
种文明的方式,象是一种润滑剂,防止法律争议转变为搏斗。不仅如此,它正是保持一个有组织的社会不至于崩溃的那种黏合剂。我国司法行政机关也经常强调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律师辩护工作,积极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律师的任务。但可惜的是,这种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理解和执行。
三、实践层次的职业伦理
律师职业如果没有职业伦理,是没有可能发展壮大的。古代郑国的邓析被称为中国律师的祖师爷,他具有聪慧的头脑,杰出的辩才,专门帮人打官司,后来还收徒教习诉讼之道。如果就此发展下去,也许律师职业就成了中国的又一国粹了。但邓析非但没有把律师职业发展下去,反而落得个身首异处的下场。这固然有诸多的原因,但是从历史的点滴记载中可以看出,邓析在帮人打官司时,并没有考虑其行为申的道德和伦理问题。邓析既为纠纷的一方出谋划策,又利用自己从委托人那里获得的信息为另一方指点迷津。这种行为,用今天的眼光看就是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的两面代理。邓析的行为弄得郑国"是非无度,而与不可日变"。后来就被郑国执政大夫子产杀掉了。这实在是个深刻的教训。
今天,律师制度恢复和发展己经二十多年,但是律师职业伦理仍然困扰着这个行业。就笔者观察,仍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利益冲突和回避问题。律师不能身兼一个纠纷或诉讼申双方的代理人,这是律师职业基本伦理要求之一。这个问题近来受到更多的关注,原因在于上海袭警案被告人杨佳的辩护人的身份问题。杨佳一审辩护人谢有明律师系上海闸北区政府的法律顾问,担任杨佳辩护人就涉嫌"两面代理"。因为六名被害警察所在单位闸北区公安分局系闸北区政府的职能部门。这既涉及公正司法问题,也涉及律师职业形象。谢有明受到的批评值得每一位律师深思。
第二,正确对待利益问题。目前九律师的发展存在过度商业化的问题。克罗曼在《迷失的律师》一书中批评美国律师失去政治家理想,而专注于商业利益的问题。从职业伦理的角度讲,专业人士如果太过注重商业利益,便很容易利用其专业优势欺骗当事人。目前,在医疗行业却律师行业都存在这样的问题。律师业是否可以商业化的方式发展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但是过度的商业化却无疑应当反对。
第三,审慎、敬业。这是每一位律师都应当向自己提出的要求。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在执业过程的各个环节都应当贯穿审慎、敬业和尽责的态度。不因案件大小、关系远近、收费高低而有所改变。美国纽约市市朱利安尼说,当我打官司的时候,除非对经手案件的各项细节都准备的天衣无缝,心里才会觉得踏实。这种审慎、敬业的态度不仅使他成为一名好律师,也成为一位优秀的政治家。
第四,谦逊、有礼。这包括对当事人的态度和对律师同行的态度。律师协会接到投诉案件,很多并不是由于律师的服务质量存在问题,而是律师缺乏谦逊和文明的工作风格而引发的不满。这一点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注意。另外,律师必须对同行高度尊重。不论在谈判还是在法律辩论过程中,律师都应票持理性谦逊的态度,而不应对同行进行抵毁和诽谤。不尊重同行的律师既无法使自己得到尊重,也无法使律师行业得到尊重。
第五,独立精神。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仅要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规范,而且还要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法律。有时候律师从法律角度提出的意见,当事人从感情上或利益上无法接受。有时候,当事人甚至要求律师做违法的事情。遇此情形,律师不能放弃专业态度和专业分析,屈意迎合当事人的心理。
第六,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保守秘密是律师职业伦理的重要内容。正象牧师不能泄露仟悔人的秘密一样,律师也不能泄露当事人的秘密。这是律师得到信任的基本条件,也是律师职业能够发展的基本要求。
我们把律师职业的精神内涵分为三个层次,并不表明这三个层次的内容是毫无关系的。事实上,这三者之间既存在着交叉关系,也存在着依存关系。简要地说,法律信仰是律师职业精神的心理基础,法律思维是律师职业精神的方法体现,职业伦理是律师职业精神的实践保证。
[参考文献]
强志功:《法律人的城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
[美]安索尼T·克罗曼著,周战超等译:《迷失的律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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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陈长文 罗智强:《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法律伦理与理想的重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葛洪义:《法律与理性——法的现代性问题解读》,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许章润等:《法律信仰》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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