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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律师职业属性与律师职业精神的关系
作者 1 来源 1 日期 2010/12/21 点击 2899                  

浅谈律师职业属性与律师职业精神的关系

浅谈律师职业属性与律师职业精神的关系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韩永安
随着申国法治进程的持续推进,律师业务的蓬勃发展,律师从业人数的大幅增加,律师群体已成为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在被社会广泛认可。律师群体能否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阶层,除了外部因素之外,律师自身也很关键,即准确把握律师的职业属性,形成鲜明的职业精神,这是律师发展的动力之一。多年来,关于律师自身建设的研究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日渐活跃,律师、学者、司法行政机关和公众都在试图从不同角度阐明律师的应然和实然状况。笔者作为执业律师,全程参与、见证了改革开放以来律师事业的发展,感触颇多,现就律师的职业属性、职业精神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谈谈自己思考,与诸君探讨。
一、律师职业属性、职业精神的概念
1、律师执业属性的概念。
正如社会大分工的出现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律师能够成为一个职业,是社会民主与法制发展的产物,也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中西方律师制度的历史表明,律师职业的内涵是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而不断拓展的,国家对民主法制的依赖程度是决定律师能否成为一个职业、承担何种社会职能的职业的重要因素。
笔者以为,律师职业属性,就是指律师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本质特征,具体包括服务性、专业性和社会性三个方面的属性。具体而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律师职业的服务属性,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职业的专业属性,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是律师职业的社会属性。
律师职业的服务属性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由所属的服务业性质决定的。业务量、业务收人是律师生存发展的基础,追求业务的最大化是由律师职业的服务属性决定的,是服务属性的潜在要求。
律师职业的专业属性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这是律师职业实现法律服务功能、承担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社会责任的根本方式和主要途径。法律专业是律师开展工作的基础,所有工作都是围绕法律的正确实施展开,也是律师能够成为一个职业的先决条件之一。
律师职业的社会属性,就是国家在制度设计中需要律师职业承担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功能。作为"在野法曹"的律师,存在的价值就在于对抗、监督国家司法机关,促使法律正确实施,通过维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使社会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律师职业的服务性使同为法律职业者的律师区别于公检法司法机关公职人员。律师是市场主体,通过提供服务获取报酬,这是律师职业的市场化商业化特性;专业性使律师区别于其它服务行业,这是律师职业的工作方式特性,社会性是律师区别于其他职业承担着更为直接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对律师职业而言,服务属性是起点,专业属性是途径,社会属性是终极目标。即以职业属性为起点,以社会属性为皈依。
2、律师职业精神的概念。
精神一词,按《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指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律师职业精神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通常所应当具有的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埋状态。从整体上讲律师应该具备市场意识、专业意识和社会意识。
市场竞争是律师职业得以存在发展的基础口作为独立自由职业者,市场解决律师的衣食住行。市场经济的一个可贵之处在于,让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手段,通过竞争来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行业以及整个社会的快速发展,可以说,竞争越充分,发展的成本越低,创造的价值越大,社会发展越健康。当前,律师行业的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很多影响行业发展的问题还大量存在,突出表现在诚信的缺失,自律的失范,个体素质提升的迟滞等。这些问题虽已引起律师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焦虑,在市场化深入过程中消极因素也有所抑制,但整体状况进展缓
不容乐观。;
专业性是律师区别于其他职业的主要特征。律师的专业知识,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要具备扎实的基本功和相对固定的专业领域。律师业务随着经济的发展日趋细化,大家都能做的传统业务竞争日趋激烈,而专业程度较高的如涉外、金融、工程、知识产权等领域竞争相对较小,而且新的分工新的业务也在不断出现,确定专业方向,学习新的专业知识,己经成了每个律师必须面对的事。二是要具备综合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即需要专业思维,学会有效沟通,理解当事人的真正需求,负责任的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的社会意识,即价值追求。律师对社会负有保障人权和维护正义的义务,使得其提供的法律服务活动具有公共性、社会性甚至政治性的特点,使其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申以法律服务的独特形式维护社会正义的职业群体,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力量。因而,尽管相当多的律师经济条件有了很大改善,律师群体的整体收入都将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幅增加,但律师独有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应该始终坚持,这既是律师制度设计时国家社会的需要,也是律师个人价值实现的需要,这是律师区别于商人的最初区别,也是最后区别。
二、律师职业属性和律师职业精神的关系
对律师职业属性和职业精神的研究,是试图回答律师是干什么的和如何干好的问题。职业属性是从社会分工和制度设计的角度回答律师是干什么的,职业精神是从律师自身建设的实然状况和应然状况研究如何充分发挥律师职业的功能。律师制度发展历史表明,律师职业属性的内涵随着社会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而发展,而职业属性的内涵根本上规定了律师职业精神的内容。
西方律师制度源于古罗马帝国,经过中世纪封建特权社会的漫长蛰伏期,真正的发展是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人权思想、民主法制得以确立的基础之上。我国虽然最早在春秋时期就有代人参加诉讼的现象,元明清时期民间出现了讼师或者称为"刀笔先生",并在清末修律、中华民国以及建国后都有过关于律师制度的法律规定,但律师作为一个职业,还是改革开放后民主法制建设推进的结果。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颁布实施,把律师界定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属于公务员范畴,律师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一样按工龄行政级别领工资,骑着自行车上下班,虽有律师这一职业,但其在社会架构申属于点缀,主要工作是完成单位交办的法律事务,既不必为个人生存奔波,也不用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操劳,职业属性与现代律师职业有着霄壤之别。90年代以后,准确的说是1994年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管理部门开始对律师进行二元结合的管埋体制改革,新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占国家编制和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律师开始走向市场与西方接轨。1996年律师法颁布将律师定位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酌执业人员",至此律师真正融入市场。随着国家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迸,社会经济的高速增长,律师职业获得了空前发展,从经济条件上,以前低矮狭小的办公场所现在几乎都被宽敞明亮酌写字楼所取代;与以前骑着自行车上下班外出办理业务不同,现在很多律师都拥有私家车。从社会地位上看,律师以前是普通的政法干部、国家公务员,而且在国家制度架构中处于边缘地带,现在的律师己经成为国家司法制度设计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参与社会重大事件和公共事务决策,仅去年在各级国家权力机构担任人大代表的律师已近800人。相应的,较之以前,律师将承担更多的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使命,这是律师作为"在野法曹"存在的社会价值之所在。正是民主法制的进步,使得律师事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律师的服务对象、社会职能、物质条件与政革初期相比都发生了很大的甚至是根本性的变化。
相应的,律师职业精神的内涵也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律师职业属性的拓展而变化。无论是律师个体还是这个职业群,都必然面对如何适应参与市场竞争,如何理解认识律师职业与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关系以及如何明确坚守律师职业的价值追求,在笔者看来,这是律师职业当前以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都必须面对、必须厘清、必须解决的问题,这是决定律师个体群体生存状况、社会地位,关系到律师职业健康发展、影响社会法治进程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三、对当前律师职业精神存在问题的反思和重构的设想
律师职业精神的内涵,涉及到律师执业过程申的方方面面,内容极为广泛,即有基于律师群体共性要求,也有因人而异只涉及部分律师所承办的部分案件的特殊性要求。律师职业劲升的内涵还在很大程度上随着社会迸程不断丰富完善,一刀切的规范必然挂一漏万。因此,笔者试图循着律师职业属性的方向,从整体上认识和把握职业精神的实然和应然状态,对当前律师职业精神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并尝试对其框架迸行整体性的重构。
(一)当前律师职业精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在相当数量的律师群体中存在市场意识不强、缺少职业认同感、综合素质不高、耻于或怯于业务推广、竞争不充分、竞争不得法,甚至恶意竞争等短视现象。
其次,律师专业化分工意识不强。当前律师职业的专业化分工虽在理论层面被广泛接受,但实践上还停留在表面。相当多数律师愿意相互打拼传统业务,却不愿主动求变寻求专业化发展,另辟溪径。
再次,律师社会化公平正义意识淡漠,价值追求让位于生存发展。常见的情形是,有的律师不顾及案件的综合社会效果,不惜让社会矛盾复杂化尖锐化,往往案结事末了。"三不代" ——行政诉讼原告不代(理)、购房纠纷买受人不代、劳动纠纷劳动者不代——虽为戏言,却也折射出了部分律师社会贡任感的缺失。
(二)重构当前及今后的律师职业精神的建议。
笔者针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首先,要强化律师营销意识,全面推动律师业务市场化进程。
第一,对律师参与市场化竞争,迸行自我营销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申对营销的有一种深刻的肯定,大意是,个人报酬取决于其才能对他人的有效性,才能本身不直接决定报酬,如果以个人品格才能决定报酬,就必须存在一个对个人品格才能进行等级划分的机构,让我们回到过去面对更令人生厌的压力,因此,竞争的压力是自由社会的基础,每个人都应当具备"企业家式"的营销能力。这对律师行业同样深刻重要。任何人都无权强迫他人接受使用自己的才能万市场营销能力本来就是律师才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专业业务能力没有任何高下之分。
第二,律师营销首先是加强自身建设,即提高产品质量。注意个人形象,具备社交礼仪常识,举手投足间体现律师的职业特点和精神面貌以及律师作为高端行业的身份气质。注重诚信,对律师而言诚信缺失就是自掘坟墓。勤勉尽职是律师职业的突出要求,律师根本上无法保证案件的审埋结果,所能提供的就是尽最大的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如果连最大的努力都没有提供,那么当事人能够获得什么就可想而知了。加强自律,有赖于律师发自内心对职业的认同,很难想象一个缺少自律的律师会获得当事人、同行和法官发自内心的认可。
第三,全方位营销,多渠道尝试业务推广。律师营销有两个目的,一是发现潜在的业务市场,另一个就是培养业务市场。因而,应当加大专业网站的建设力度,强调特色差异化营销,既包括律师事务所也包括律师个人;有针对性的参与社会公众事件;公益案件,通过普法宣传培养法律服务市场;案源比较少的年轻律师甚至可以尝试通过为申小企业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培养潜在客户;贴近关注潜在专业方向的行业发展,使律师业务与行业发展形成互动。
我国的律师营销尚处于初级阶段,需要全体律师的共同参与,即是生存发展的当前需要,也是促使律师业务市场成熟竞争有序的长远需要。
其次,要加强专业化分工意识,为专业律师的形成末雨绸缪。西方律师业务日益专业化的发展实践表明,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律师业务的专业化分工也是必然结果。"万金油"型样样通样样都不精的全能型律师是律师制度初期的产物,随着律师业务领域的拓展,专业律师是主流。在我国,兴办大型律师事务所的优势明显作为一个趋势被广泛认知,但成熟的专业化分工,真正的专业律师,尚处在初级阶段,只在部分经济比较发达的区域和部分业务领域存在,尚未及于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紧密关注行业发展,确定自己的专业方向,提储备专业知识对每个律师事务所每个执业律师已经刻不容缓。
再次,重视律师的价值追求,勇于铁肩扛道义。"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是国人对社会贡任的朴素认识。就其他职业或许无可厚非,但对律师而言并不适合。律师站在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上,穿梭在各方利益织就的错综复杂的历史的当下的将来的罗网之中,以求最大限度的解决法律层面问题,并在可能的范围内一并解决全部实际问题,同时能体现合理合法的精神和符合案结事了的要求,这就要求律师对社会公平与正义这一普世价值的服从与追求。鉴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际情况,实践申就要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心怀大局、悟守底线,尽最大可能化解、疏导社会矛盾,不但要注重法律效果更要注重社会效果。同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是律师个人作为普通社会成员的内在追求,是个人价值实现的重要体现。这在根本上决定了律师的品质和规寸
笔者深知,律师职业属性、职业精神的研究仅仅是个开始;在职业化程度提高过程中其相应的内涵也在不断芋富和完善。将律师职业精神建设的框架归纳为市场化营销意识、专业化分工意识和社会化的公平正义感三个问题,主要是希望加快市场竞争通过优胜劣汰促迸执业整体发展,真切的感受到专业化分工的趋势以及紧迫感希望同行主动求变未雨绸缕,律师的社会责任、价值追求将最终决定这个行业的品质和规格,对律师个人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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