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李先生应聘进入XX公司工作,任销售经理一职。入职后XX公司并未与李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岗位职责及工资薪金后便开始工作。好景不长,2019年10月,XX公司无故单方面解除与李先生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给予任何补偿,李先生多次与公司沟通未果。2019年11月,李先生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承担1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020年,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书,认为XX公司未与李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但李先生部分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故判令XX公司向李先生支付6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同时,XX公司无故单方面解除与李先生之间的劳动合同,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令XX公司向李先生支付3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律师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后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未签订的,应当向员工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11个月。但劳动仲裁的仲裁时效为1年,实践中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大多按月计算。如案例中李先生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至迟在2018年6月与李先生签订劳动合同,李先生主张6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为1年,即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但李先生在2019年11月才提起劳动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劳动仲裁委员会未予以支持。
同时,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之规定,且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满足一定的程序要求,将解除理由事先通知工会、研究工会的意见等,若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事由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程序不合法,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综上,律师认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一方,但我国法律规定多保护劳动者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因此劳动者更应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也应当注意时效问题,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广大劳动者在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尹 莹